精选工程合同合集五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合同 篇1一、合同管理的特点分析
1.时间上具有延续性
工程合同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故在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周期内,合同管理工作也应该连续地实行。工程项目的运行周期不只是包括施工期,还包括招标、投标,谈判制定合同期和项目工程保修维护期,所以工程管理工作的实行一般最少要持续进行1—2年,更长的甚至可以达到7年及以上时间。
2.合同管理必须进行动态管理
由于合同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双方反复商讨、一步步磨合制定的过程,尤其是在合同的实施期内,受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干扰,合同内容也会时常进行变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变更合同的内容,落实好公路合同的变更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的合同管理体制。
3.合同管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得有很大影响
由于公路工程项目规模大,造价高,所以良好的合同管理能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优秀的合同管理和失败的合同管理会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差额达到工程造价的25%。
4.合同管理复杂多变,风险大
由于现代公路建设项目复杂多样,合同关系也变得愈发复杂,合同管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并且充满了未知性和不可控性,很容易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合同的管理工作非常繁琐复杂,且充满了风险。
二、如何做好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单位要从公司到项目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及合同管理人员要做好以下几点: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专业人才缺乏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等综合知识,才能胜任合同管理工作。2.重视合同交底无论是主合同还是项目协作合同,项目经理或主管人员都应在合同签订后,组织相关人员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做好合同交底。主合同交底时,应罗列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总结出对施工方有利和不利条款及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利于合同风险的事前控制及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项目协作合同交底时,应罗列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及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对施工协作队伍的管理。合同交底要形成书面记录,与会人员要在合同交底上签字。原件由合同管理部门留存,其他部门以及现场管理人员留存复印件。合同交底会议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让项目每位管理人员理解合同的中所有条款。
2.熟悉合同条款
施工合同就是施工过程的规范,无论是施工方,还是业主、监理、协作队伍,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我们绝不能把合同空洞化、边缘化,认为它只是一个形式。对合同的熟悉程度往往决定着谈判的成败,所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对遇到的各种问题能将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脱口而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否则就是严重的失职。很多合同管理人员认为背熟所有合同条款是天方夜谭,其实,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很难,关键在于“记”。施工合同条款都有雷同之处,我们先要背熟通用条款,再记熟特殊条款,先理解再记忆,找出各类条款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背熟后灵活运用。此外,我们要特别重视通用条款,不要认为它只是一个形式,在诉讼过程中,通用条款往往能决定我们的成败。
3.注重合同细节管理
施工合同纠纷多数情况下源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纠纷,如工程款如何拨付,设计变更单价如何审定,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处理办法等。这就需要甲乙双方尽量在合同中把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化,尽量避免给结算方式留下盲点。
4.积极参与项目的各项对外事务
我们向业主提出各种要求,报送各类资料,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由于对时间节点把握不好、报送资料缺乏法律效力等原因,总是事倍功半,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合同管理人员要深入到项目部的各项对外活动中来,无论是对业主、协作单位,还是对政府部门,无论是口头的,还是正式的。合同管理人员要有所担当,要熟悉合同,做实每个环节,与业主、协作队伍论合同、讲条款,拿起法律武器与他们较劲,保护项目的合法利益。一是对照合同,把握好报送资料的时间节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料的报送工作,同时,还要弄清各项资料该何时报送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不报送又会产生何种结果。二是要及时得到业主、监理的签字,尤其是在一些意向性的意见上,一定要想方设法的形成文字性的资料,并请业主、监理签字,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变更索赔工作做好基础资料。
三、加强正规化合同在控制造价中的应用
1.控制项目成本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将控制费用最小化的观念渗透应用于工程方法、工程技术及施工管理的措施中,通过对技术方法的对比、经济分析及方案效果的综合测评,对工程中的各种消耗进行调整控制,及时纠正各种可能出现的偏差,把工程费用控制在成本管理计划范围之内。因此,项目成本管理在造价控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对成本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只有以工程项目的建造合同成本为核心,不断增强对项目建造合同成本的管理,才能使公司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2.影响公路工程项目造价的因素
公路工程项目的实施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甚至两年以上,因此随着工程实施的时间越长,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变化就越大,极大地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若处理不当,很可能造成工程造价难以控制甚至无法收场。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主要因素为工期、质量、工程付款、变更、材料、施工设备价格的浮动变化、竣工结算、风险、索赔等,这些因素涉及范围广,涉及量大,彼此又有很多的联系,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尤其注意,并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对造价的控制。
3.施工合同是合作双方解决经济争议的重要依据
工程合同订立的初衷之一就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任何一方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就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按照合同的规定,违约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和违约条件都以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最终用经济的方式进行衡量,让违约者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受害方得到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和违约条件是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保证。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我国公路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公路工程建设公司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严格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企业要想在日益严峻的竞争环境中取得优势,就必须要制定合理的工程管理合同,通过优良的工程合同管理策略控制造价,以达到优化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工程合同 篇2 < ……此处隐藏3947个字……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