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合同模板汇总9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合同 篇1甲方(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乙方(贷款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丙方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承包____ 国(地区)____ 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核定的贷款范围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元。
第二条 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为____ 年____ 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证合同之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为本合同的附件(略)。
第四条 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年息____ %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20%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50%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五条 乙方提供本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第六条 甲方应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应由甲方的担保单位负责从____ (单位)____ 资金中清偿。
第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三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三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
甲 方:单位名称________(公章) 乙 方:单位名称________行(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2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临清豪翰商贸城一期10KV配电工程施工
2、工程地点:新华路与纬八路交汇处西北角
二、承包方式及范围
承包方式:包设计、包人工、包该工程所有设备安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验收合格备案和送电、包售后维修。 承包范围:
1、供电系统设计。
2、所有安装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及保管;高压分接箱、组合式箱变的制作、组装及出厂检验;
3、供电系统施工:龙山路过路150顶管100米;从10KV1013南华线9号杆T接线夹经甲方高压电缆分接箱至末端3台630KVA箱变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运输、安装、检验及调试;挂表送电等。其中临清豪翰商贸城一期23#楼北侧1台630KVA的箱变及电缆施工属于改线工程,乙方只负责电缆施工、接线、调试送电。
4、整理工程施工验收资料
5、协调与供电部门的关系,办理施工验收手续。
三、工期
20xx年7月15日至20xx年8月15日。
四、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该工程实行包干价:总造价人民币68万元整(含税),大写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具体见乙方投标预算书。
总造价为含设计、人工、工程所有设备安装材料、机械、工期、质量、安全、检验、调试、验收合格备案和送电、售后维修、税费(建安税)等的综合造价。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造价的30%作为预付款;
2、乙方在该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且具备送电条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65%(支付该款时乙方必须出具工程全额建安发票);乙方收到该工程款后2小时内必须给甲方成功送电。
3、剩余5%作为质保金,从送电之日起两年内如果该工程无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能及时进行维修,甲方将在送电之日起两年后的15日内将质保金无息支付给乙方。
五、箱变技术要求
1、欧式景观样式。设备配置根据图纸配置,高压部分具备高压测量、计量、避雷功能(包括模拟屏在内)等设备,以达到验收通过为准;
2、各高低压柜体均含铜排及其辅助配件等,所有柜体内外必须要有标示牌;
3、每组箱变内部低压出线为6路400A+2路250A,低压柜体之间用母排连接;
4、变压器采用2台S11-630KVA-10.5(22.5%)/0.4KV变压器(产品是铜芯,达驰
5、高压柜体壳体采用覆铝锌板,低压柜体采用低压GGD;(厚度要达到国家行业标准);
6、母排要求铜母排,国家标准T2铜排,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7、电气开关等元器件品牌为正泰或质量不低于该品牌。
六、安装质量标准
1、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执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电气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标准:执行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因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要求可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国家机械部及企业标准执行。
……此处隐藏7530个字……>第二条: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三条: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四条:合同份数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至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付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及违约条款仍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在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9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494号。
法定代表人王珊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根兴,男,52岁,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雪野路34号25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王童愚,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南五支沟西。
法定代表人孙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肃,男,23岁,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住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17号三号公寓101室。
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士刚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丹、翟新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XX年7月24日、XX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根兴、王童愚,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办事处于XX年8月28日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北京金地国际花园工程加工型材,单价2。8元每公斤,自XX年6月至XX年3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接收。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加工费,尚欠原告加工费461 371。11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461 371。11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XX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加工合同、送货单、结算单、发票接收单、明细。
被告辩称:对于铝型材加工费无异议,但是对于pvc板材加工费不予认可。双方加工合同中只约定型材加工,pvc板加工与铝型材加工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当另行起诉。即使法院合并审理,被告对于其加工量无异议,对于价格有异议。由于被告与原告并未进行约定,原告按照2元每块结算没有依据,被告同意按照0。2元每块计算。此外,原告在加工过程中造成部分原料缺失,给被告造成损失310 000元,此部分被告暂不提起反诉。
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加工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结算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部分确认,对于其中原告据以证明其主张的pvc板加工价格部分不予确认,对于发票接收单、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XX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铝型材,按照工程进度滚动付款,最后一批产品出厂前付清所有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加工铝型材,并另行为被告加工了pvc板材108 034个,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XX年3月16日,尚欠原告铝型材加工费245 303。11元及pvc板材加工费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建立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pvc板材加工价格,无证据表明原、被告双方曾对此进行约定,对于原告提出的按照2元每块计算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申请鉴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自认的按照0。2元每块计算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应支付原告pvc板材加工费21 606。8元。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66 909。91元。被告最后一次收到原告加工物的时间为XX年3月16日,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当在最后一批产品出厂前付清所有余款,其至今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461 371。11元,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XX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的加工费266 909。91元及自XX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余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应当另行起诉pvc板材加工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二十六万六千九百零九元九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XX年三月七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二十一元,由原告上海上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一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三百零三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士刚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代理审判员 翟新忠
二oo八 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