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范文汇总七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价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单价合同 篇1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中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单价合同 篇2为了保证本行道树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武安市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签字合同的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文件组成
1、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件;
2、甲方提供的行道树标准(法桐,胸径10-12cm,全冠,带一米土球)。
第二条工程内容和工期要求
1、工程内容:甲方同意乙方承担行道树绿化工程绿化任务,具体工程内容为武安市工业园区曹公泉大街西侧行道树和纬一路两侧行道树。
2、合同工期:20____年4月10日开工至20____年5月10日前全部完成。
第三条合同金额
本标工程人民币每棵树单价575元,总价以实际棵数为准。
1、合同金额:包含购苗、运输、检疫、管理费、栽植人工费、养护一年、包成活补栽等所有各项间接费用。
2、此合同金额为预算金额,以最终验收数量据实结算。
第四条竣工验收及付款方式
1、甲方在乙方按规定工期完工后,及时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支付70%工程款。
2、自初验之日起,由乙方管养一年,20____年5月10日前进行终验,验收合格后,支付其余余30%工程款。
3、在乙方管养期内,承包地段发生树木死亡、丢失、缺损等均由乙方负责补植,交工前一个月为补植时间,终验合格后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提供施工场地。
(2)确定现场监管人员。
(3)及时组织验收、支付验收合格的工程款。
2、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2)施工过程中完全服从甲方管理。
(3)保证树木规格、栽植间距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不合格苗木要条件返工。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种植苗木位置、数量做少量调整,乙方必须理解,并按甲方方案执行。
(5)加强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因施工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单价合同 篇3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为了完成 工程的施工,经双方协商,在遵守甲方与业主于 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下,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概况:
第一条 工程范围、内容:
第二条 开、竣工日期:
第三条 承包方式:
第四条 单价构成:
第二章 工程质量: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总合同工程关于工程质量的合同条款,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第六条 乙方服从甲方质检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工序质量达不到优质工程标准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和返工,其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每道工序完工时,经甲方质检人员验收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七条 由于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当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若乙方为方便组织施工、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采用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除须得到甲方的批准外,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材料供 ……此处隐藏3180个字……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
传真:_______________传真: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邮政编码:
服务中心确认:
单价合同 篇7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14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xx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